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感想与体会附后】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极为繁重,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中央政治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基本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审时度势、居安思危,既要有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改革发展的战略定力,又要敏锐把握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以钉钉子精神,继续做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继续做好改善和保障民生特别是帮扶困难群众工作,继续做好作风整改工作,继续做好从严治党工作,继续做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为明年开局打好基础。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金秋十月,世界的目光再次聚焦北京。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大幕即将拉开,这必将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第一次镌刻在党的中央全会的历史坐标上.
从古至今,法治是维持一个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一个国家法治好,国家就会稳定和谐发展,百姓安居乐业。所以法治是立国之本,安民之基。依法治国,为中国开创法治新天地。
依法治国,要提高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带头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督促、支持和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执法不严、违法未究的现象。还存在有些人依仗权势无视法律,称霸一方。这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所以在新的世纪,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救济渠道畅通、问责监督有力的政府工作机制。
依法治国,要增强百姓的法律意识。现在在一些偏远的山区,很多百姓不知法、不懂法,所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是忍气吞声,不知道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使得违法分子更加肆无忌惮。所以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这就需要法制人员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例如:宣传册、讲座、电视广播等等,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康庄大道。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为新起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必将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创法治中国新天地。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双重转型”。这种转型并非社会经济结构的单一转变,而是涵盖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的社会整体转变。通过对转型国家现代化的比较研究,美国现代政治学家亨廷顿得出一个著名的论断:“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突出表现在转型过程中,不论是在管理理念,还是在体制机制、方式手段等方面,传统管理模式都已经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渐行渐远,其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日渐销蚀,这为治理理论逐步发展成熟提供了土壤。“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已然成为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
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成为世界性趋势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如同市场经济要把权力还给市场,社会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把权力还给法治。司法系统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伴随着法治现代化,司法机制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法治国家”本质即为“司法国家”、“裁判国家”,以不告不理的被动性自居的司法机制,正是通过司法裁判潜在地实现其不可忽视的社会治理功能。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保护尤其是人权保障理念也成为现代法治和古代法制的重大区别。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总书记还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社会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 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为本。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因此,必须坚持以维护合法权利、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着力点,通过民主之治有效实现司法权的治理功能。
民主之治在审判权运行的场域中集中体现为司法民主的贯彻。历史表明,良性社会治理结构的形成不仅需要稳固的经济基础,而且需要稳固并富有活力的社会基础,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社会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建构起相对稳定和谐的新局面。司法民主就是使社会基础稳固并富有活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强力推进司法民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毋庸讳言,“民主”对于当下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大写”的真理,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凡是被人们所称道的,都被认为是民主内在的或者必然的要求,或者至少与其密切相关。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和区域特色,在司法民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集中体现在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实施上、创新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以及依法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
然而,当前司法民主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人们对于司法民主的认识远未统一。司法为民的目标固然值得肯定,但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尽量避免以民主的原则、方法来取代司法,以政治标准和群众情绪来主导司法的观念借机重现还在探索之中。事实上,审判实务中已然存在从司法为民到司法畏民与从程序简化到程序异化两方面的困境。
社会情势表明,我国正经历一个由“直柱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向“漏斗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转变的过程,它多少预示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在某些区域里开始慢慢分离。因此,司法民主需要进一步加强实践和创新,以回应转型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司法民主的“度”上。
在“广度”上,一是继续探索通过专家证人、法庭之友的形式,为司法机关提供专门的或者一般理性人的认识和智慧,弥补司法人员认识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二是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媒体渠道对司法机关依法、适度开展舆论监督,丰富司法的大众性;三是基于辩论是重要的民主原则,应当把法庭辩论的充分程度作为衡量司法民主开展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在“深度”上,一要加快观念更新,取得民众支持。美国学者马克·沃伦指出:“如果民主制度没有获得足够深厚的大众支持以渡过困难时期,那么公民们能够轻易地否认民主的存在。”因此,要变被动为主动,为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司法廉洁提供坚实基础。
二要增强公民参与意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革新与发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动力和助力,也存在于公民参与之中。在参与过程中,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公民就像是一首大型赋格曲中的音符,必须致力于一个共同主题的发展并且必须分享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理解。公民的参与对公共治理贡献极大,不但能保证社会治理的合法性,而且也能使其顺利贯彻执行。
三要深化制度建设。历史以及逻辑均表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越高,现代国家建设的力度越大,它对制度化程度的要求也就越高。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例如,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一相对成熟的制度应着重在关键环节上进行完善:主要包括优化人员结构、建立“预备役”队伍制度、合理的任期制度设计以及考核、激励等机制的建立健全。
四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比较优势和连锁效应,达到效力倍增的效果。譬如,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积极整合“三调”(即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关系,强化制度对接的统筹力度,努力改变功能非均衡发展状况以增强合力。
五要注意克服两种动向。其一,摒弃司法领域“政治秀”观念,通过鲜活的、实在的探索促进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其二,纠正偏重“宏大叙事”的历史惯性,应当认识到民主“细节”比“宏论”更受民众欢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司法民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因此必须坚持司法民主与司法规律的有机统一,坚持扩大参与和有序参与的有机统一,坚持改革创新与立足实际的有机统一。(稿件来自人民网10月20日--林都速苑搜藏)

